经历了近一年的修改、讨论,在昨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提请大会三审。
《条例(草案)》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同时,还新增规定:自贸试验区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外国投资者全面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
另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进一步充实金融创新的内容,加大金融领域对自贸试验区发展的支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增加:“自贸试验区有序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同时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多式联运一单制”的内容调整至第八章金融创新,突出四川自贸试验区特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关于鼓励先行先试的内容表示了肯定,也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增加“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第六条中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没有失职渎职,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这项规定明确政府职责,形成在科学考评基础上的免责问责机制。(记者 张家华)